(2017)川0112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贤陆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贤陆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贤陆,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5********,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青龙镇粮丰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双槐村*组。2016年5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本案事实)。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贤陆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贤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付贤陆承租位于龙泉驿区一房屋经营茶铺,并于2016年11月份起在该场所内摆设赌博机器两台,经营赌博场所。2016年11月2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捕鱼机两台,挡获赌客三人,并从被告人付贤陆处查获毒资560元。经认定,被查获的“吉祥如意”、“蝴蝶情”共计两台六个机位,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列事实,被告人付贤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成公(龙)治认字[2016]4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情况说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付贤陆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参赌人员王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人付某某、张某春、张某珍、张某霞的证言,参赌人员廖某某、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付贤陆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付贤陆的供述,被告人付贤陆指认开设赌场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付贤陆指认涉案捕鱼机的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贤陆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机六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贤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付贤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贤陆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付贤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贤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查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查获的赌资人民币56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罚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