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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文菊与被告卜俊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菊,卜俊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324号原告:吕文菊,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南华县马街镇龙街村委会一碗水村**号,身份证号码:5323241960********。被告:卜俊聪,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楚雄市东瓜镇人,现住南华县龙川镇湖畔佳苑***号,身份证号码:5323011989********。原告吕文菊与被告卜俊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家庭住址,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文菊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吕文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