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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益华、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益华,章武,陈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徐益华,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章武,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琰,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益华与被执行人章武、陈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302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章武、陈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章武、陈琰逾期未申报财产及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章武、陈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