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忠育与朱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育,朱季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370号原告:王忠育。被告:朱季良。原告王忠育诉被告朱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季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今)。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78,000元,承诺于2016年2月26日归还,并主动将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写成8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交付被告48,000元,因支付宝转账达到限额,故余款3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且无法联系,原告催讨至今无果,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朱季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被告朱季良向原告王忠育借款78,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交付48,0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交付30,000元,被告则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于2016年2月26日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无着,故涉讼。上述事实,有在卷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成立借款合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78,000元,故即便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金额为8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借款合同的借款金额也应为78,000元。原告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借条》中约定的借款金额80,000元与实际借款金额78,000元之间的差额,既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也不能认定为约定支付的利息。原告主张归还78,000元借款本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可予以支持,但期限应从约定还款日的次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主张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按年利率6%计算。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季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忠育借款人民币78,000元;二、被告朱季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育逾期还款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朱季良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史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最高人民法院%26lt;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gt;》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