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大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翔,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工业大街0188号。法定代表人:付安政,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呼伦贝尔市华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大全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执行人大全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华建公司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20万元,付清全部货款263.925万元及诉讼费27914元止;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为华建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提供担保。如果华建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大全公司有权要求华建公司及担保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全部货款、诉讼费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