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3421号原告:王某1,女,199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某2,男,198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事实和理由:其与王某2于2015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经协调无效。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2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1与王某2于2015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有争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王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1与王某2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 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