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静、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静,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静,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祥,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850900。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恒宇大厦21楼,注册号:520223000064615,组织机构代码:71434827-9。法定代表人谢梁,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邦义,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0509863。上诉人黄静因与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靖审判员 罗 光审判员 罗孝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斯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