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赵竟宇、罗平县安源氧气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竟宇,罗平县安源氧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异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竟宇,女,1991年8月23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罗平县。申请执行人:罗平县安源氧气厂。在本院执行罗平县安源氧气厂与赵海燕、赵秋玥、赵竞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竞宇对本院依法冻结其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竞宇称,人民法院应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事实及理由为:一是该账户内的所有现金属于申请人打工所得,不属于赵云坤遗产;二是赵云坤留下的房产或房屋租金可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罗平县安源氧气厂称,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属于赵竞宇个人的,且账户中没有太多金额,同意解除赵竞宇账户的冻结。本院查明,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平县安源氧气厂以异议人赵竞宇等人未履行(2016)云03民终1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因异议人赵竞宇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冻结了异议人赵竞宇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竞宇的银行账户及资金,在法律上属于赵竞宇个人的合法财产,没有证据证实属于赵云坤的遗产,因此,异议人赵竞宇的异议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赵竞宇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5×××54、25×××84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审判员 雷冲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