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吕远刚、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吕远刚,杨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财苑街。被执行人:吕远刚,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文星街。被执行人:杨晓彬,男,生于1968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本院在执行杨波与吕远刚、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彬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彬银行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净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