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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波与吕远刚、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吕远刚,杨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财苑街。被执行人:吕远刚,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文星街。被执行人:杨晓彬,男,生于1968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本院在执行杨波与吕远刚、杨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彬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晓彬银行存款120000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净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