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军政与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政,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秦学明,霍富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东繁荣街。法定代表人:刘承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秦学明,现下落不明。原审被告:霍富娟(与秦学明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上诉人李军政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及原审被告秦学明、霍富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06民初6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琴,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庆红,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上诉人李军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778元,由上诉人李军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