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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小欣、李少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欣,李少轻,赵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27号申请人:苏小欣,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安平县。被申请人:李少轻,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赵意华,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小欣与被申请人李少轻、赵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少轻、赵意华在银行的存款336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815812017131125000016)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小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少轻、赵意华在银行的存款336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