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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利苹与宋容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苹,宋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王利苹,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容慧,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利苹申请执行宋容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2017)鹤城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容慧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宋容慧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宋容慧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鹤城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容慧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