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9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犹春豪与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春豪,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725号原告:犹春豪,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15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杜中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犹春豪与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犹春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犹春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春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