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姬晓南,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斌,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朱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工商经处字〔201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淮工商经处字〔201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工商经处字〔201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鸿审判员 唐晓芳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婉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