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玉国、何瑶思等与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国,何瑶思,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276号原告:罗玉国,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瑶思,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俊景花园H区F座商铺F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7453239X。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帆,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罗玉国、何瑶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32978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191.1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欧浦城市花园一期1座601单元,双方约定被告交房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自约定交房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总款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在2016年4月30日无法按时交楼,严重违约。原告及小区广大业主多次积极与被告交涉,希望被告尽快解决,但被告仍然不予理睬。广州恒大集团于2015年11月入股被告,收购欧浦城市花园,楼盘名称改为恒大翡翠华庭。2016年6月,因涉讼楼盘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没有建好,暴雨后地下车库被水淹。楼盘还存在应急通道无法通行、燃气工程没建好、电梯发生直坠、墙体天花发霉等问题。原告与广大业主通过燃气公司了解到,截至2016年9月,楼盘还没通过燃气验收。综上,涉讼商品房不合格,不具备交楼条件。直到2016年9月26日,原告才收到被告物业管理负责人罗建华发出的燃气已通的通知。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楼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依法应当签订违约责任。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辩称,1、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商品房具备竣工验收合格、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按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条件即达到交付标准。被告已于2016年4月6日取得涉案1号楼的竣工验收合格证,2016年4月2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涉案商品房于2016年4月22日已具备了约定的交付条件。2、涉案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被告已按约及时通知原告收楼,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即本案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原告应当自行到商品房所在处办理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付手续,否则,视同原告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被告已于2016年4月23日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已履行了通知义务。3、涉案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第四项约定,如交付验收中发现质量瑕疵,原告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被告按实际情况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原告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被告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原告并无按照约定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收楼、更没有向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书面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予以驳回。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截图、光盘本院进行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办理表没有原件核对,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EMS快递为原件,加盖邮戳,其上所载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为原告联系地址及电话,被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收楼通知书、收楼流程为本院当庭拆封的EMS快递内含文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西路6号欧浦城市花园1座601房,套内面积192.81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总价为1329782元。被告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两原告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被告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两原告的;2、因政府部门原因,对已完成的工程可以进行基本验收而未验收的;3、因城市规划变更,影响施工进度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事件,或工程建设中遇到重大事故、异常地质情况或重大技术难题等,或因买受人逾期未付清购房款、违约金的(第八条)。除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两原告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两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两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两原告累计已付款5%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两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两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燃气、通信等配套管线设施在房屋交付时按约定安装到户或预留接口,具备报装条件。两原告需提供资料并办理开户手续,由相关机构开通后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非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商品房交付后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有责任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达到使用条件。2015年11月25日,欧浦城市花园1号楼燃气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2016年4月22日,欧浦城市花园1号楼竣工验收备案。被告曾通过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恒大翡翠华庭物业服务中心以原告在涉讼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向两原告寄送收楼通知书,通知两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到欧浦城市花园(恒大翡翠华庭)小区现场三号楼首层收楼现场办理收(验)楼手续。该邮件于2015年4月23日因拒收被退回。另查明,两原告已向被告付清涉讼房屋房款。本院认为,涉讼合同为两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原告虽主张涉讼小区排水系统未完成建设和验收,但涉讼合同并未约定将整个小区排水系统验收作为涉讼房屋交付条件,且排水系统实际排水效果受制于天气等客观因素,原告举证尚不足以证明涉讼房屋排水存在问题且对房屋使用造成根本影响,现其以小区排水系统未建成及验收为由认为涉讼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虽主张涉讼房屋燃气工程未完成建设和验收,但实际上涉讼房屋燃气分部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5日验收合格,而涉讼房屋是否实际通气受供气部门工作、原告报装等因素影响,并非完全由被告单方控制,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讼房屋燃气配套设施存在问题且应归咎于被告,现其以涉讼房屋未实际通气为由认为涉讼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与光盘内容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实际上,涉讼房屋已于2016年4月22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亦已经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以邮件方式通知原告于4月22日收楼,该收楼时间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范围,该邮件因原告拒收而被退回并非被告过错,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玉国、何瑶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7.39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