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廷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廷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廷忠,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廷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朱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廷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TY201511043342)行驶至中山市坦洲镇七村大友街123号民宅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致其本人受伤及车某。随后,朱廷忠在医院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朱廷忠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2017年4月25日朱廷忠自行到交通警察支队坦洲大队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廷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廷忠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朱廷忠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廷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慧莹卜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