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741陈建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41号原告:陈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原告陈建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回起诉。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陈建负担。审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