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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741陈建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41号原告:陈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原告陈建与被告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撤回起诉。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陈建负担。审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