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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史小雷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前进,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代前进,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代前进,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代前进,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55号申请执行人代前进,男,1974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史小雷,男,1983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李路朋,男,1989年09月出生。被执行人陈伟,男,1980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涞水县。史小雷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史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史小雷已退赔人民币20,000元,发还被害人代前进;在案扣押的李路朋、陈伟、刘艳军共计人民,26,200元,发还被害人代前进。三、责令被告人史小雷退赔人民币53,800元,发还被害人代前进(与同案人王根成、李路朋、陈伟、刘艳军承担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史小雷退赔苹果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代前进(与同案人王根成、李路朋承担连带责任)。代前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现已执行到位案款66,200元。申请人代前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前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史小雷、李路朋、陈伟、刘艳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8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张海德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