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定菊与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菊,胡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275号原告:黄定菊,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胡绪平,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黄定菊与被告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原告胡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定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黄定菊负担。审 判 长 曹 琴代理审判员 向 娜人民陪审员 汤昌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