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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孙某、何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21号申请人:孙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何某,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某与何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某、何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4月28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何某支付孙某医药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相关法律责任;三、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某、何某于2017年4月28日经庐江县罗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