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姜传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姜传华,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姜传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3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6号2302房。法定代表人:党俊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传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霸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传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5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学霸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学霸天下公司与姜传华不存在劳动关系;2.学霸天下公司无需支付姜传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00元。事实与理由:姜传华于2016年3月曾到我公司(租赁国家统计局六里桥办公区相应房屋)面试产品经理职位,前后进行了若干轮面试,但最终未入职。根据国家统计局六里桥办公区相关规定,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进出需出示盖有国家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处印章的临时出入证。因姜传华不是我公司正式员工,故进入需先进行登记,来客登记单并不能证明其与我公司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姜传华辩称,不同意学霸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姜传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与学霸天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2016年6月20日至今与学霸天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00元;4.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工资15000元;5.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9日,姜传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l.确认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与学霸天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期间工资20000元;3.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000元。2016年10月31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48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姜传华各项仲裁请求。姜传华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姜传华主张其于2016年3月21日入职学霸天下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月工资15000元;学霸天下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望亮于2016年3月31日称姜传华培训考试不及格,不让其再上班了,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学霸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俊良于2016年5月30日找姜传华谈话后称会重新安排其上班,且学霸天下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20日通知其准备2016年7月的讲座,但2016年7月14日做完讲座后未接到重新上班的通知。就其上述主张,姜传华提交了发送面试邀请函的电子邮件、来客登记单影印件、入职登记表影印件、办理临时出入证审批表影印件、录音、微信和QQ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其中,来客登记单上加盖有国家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处印章,显示来客姓名姜传华,来客单位学霸天下上班,日期分别为2016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3月28日至31日;录音中,学霸天下公司工作人员提到姜传华3月21日参加入职培训。经到国家统计局调查确认,上述来客登记单系用于进出大门,上面的印章是真实的,学霸天下公司在此地办公。一审法院认为,因姜传华提交的来客登记单上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故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其中内容,法院对姜传华自2016年3月21日起在学霸天下公司上班之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学霸天下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法院对姜传华关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与学霸天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之主张,均予以采信;对姜传华要求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00元,予以支持。姜传华要求确认2016年6月20日至今与学霸天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学霸天下公司支付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工资15000元、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2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5000元,均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学霸天下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一、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姜传华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姜传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5500元;三、驳回姜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释明,学霸天下公司仍坚持主张其公司与姜传华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姜传华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情况不发表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学霸天下公司虽主张与姜传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来客登记单上载明姜传华系上班,且录音中学霸天下公司工作人员亦提及姜传华自3月21日起参加入职培训,故本院对学霸天下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经释明,学霸天下公司仍对姜传华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情况不发表意见,故原审法院采纳姜传华的主张,确认双方2016年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姜传华月工资为15000元,并无不当。学霸天下公司未提交证明已向姜传华支付上述期间工资,故其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学霸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学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涛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茜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