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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386号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告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咏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