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386号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告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咏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