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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6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568号之二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新开路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时代奥城39号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崔相林,总经理。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保全费1670.24元,共计5066.24元,由本诉原告天津市玖龙瑞鑫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 培 育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人民陪审员 闻 桂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司马守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