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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良,傅星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和平路与长春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金芝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东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良,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傅星斋,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良、原审第三人傅星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