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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珍、赖凤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珍,赖凤光,赖玉萍,杨桂荣,杨金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22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丰,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珍,女,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凤光,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玉萍,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杨桂荣,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杨金沛,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珍、赖凤光、赖玉萍、杨桂荣、杨金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