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海与中江县凯江镇万原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中江县凯江镇万原堂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294号原告:石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万原堂大药房,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南路**号。经营者:王小红。原告石海与被告中江县凯江镇万原堂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负担。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叶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