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305号原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立新东楼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68117978E。法定代表人:冯振江,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宋道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700851201A.法定代表人:杨福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合亿奔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为3015元,由原告唐山慧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