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曲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曲波,沈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21号。负责人王琳,行长。原审被告:曲波,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原审被告:沈娟,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太原市。上诉人王伟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