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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华清与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全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清,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全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陈华清。委托代理人:罗军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彬,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钟,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全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勇。委托代理人:林峋,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华清诉被告武汉大地林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全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陈勇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华清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华清已交纳),退还给原告陈华清。审 判 长  屠 勇审 判 员  刘小克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