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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强诉被告吉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吉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244号原告:雷某某,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某,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临猗县丰林花园C区*幢*号。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组。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五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