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强诉被告吉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吉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244号原告:雷某某,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兴教坊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某某,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临猗县丰林花园C区*幢*号。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组。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五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韵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