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廷印与毛利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廷印,毛利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54号原告贺廷印,男,1960年生,汉族。被告毛利芹,女,1969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廷印与被告毛利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廷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