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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廷印与毛利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廷印,毛利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54号原告贺廷印,男,1960年生,汉族。被告毛利芹,女,1969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廷印与被告毛利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廷印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