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叶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87号申请人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建新,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叶小龙,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叶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叶小龙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叶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租金131750元(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止)。三、被告叶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租赁的原告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便民餐厅中搬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被告叶小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叶小龙于从租赁的原告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便民餐厅中搬出;二、租金131750元,案件受理费1535.00元,执行费2399.0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叶小龙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叶小龙名下苏F×××××号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于2017年3月16日强制叶小龙从租赁的如皋市白蒲镇朱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便民餐厅中搬出(具体物品详见财产清单),租金款项未执行到位,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叶小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白民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