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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幸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04号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幸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幸某某、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州街办丁家路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及座落于高安大道汽运城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幸某某、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州街办丁家路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及座落于高安大道汽运城房屋(房产证号:高房权证瑞字第××号)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