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10300100016943。法定代表人张炜,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九商务518室,组织机构代码730402984。法定代表人乔亚军,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或其下属机构(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贾村分公司第九项目部)的银行存款93272元及利息(包含执行费1279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