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文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进,绰号“阿军”,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琴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罪犯李荣祥的送货车停在本市云阳街道某汽修厂门口,被该厂老板王某摔破了送货车上的两箱牛奶,当时未能获得赔偿。当日11时许,罪犯李荣祥邀约罪犯韦某、被告人陈文进及陈文进邀约的他人一行至车王汽修厂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因王某未同意李荣祥提出的赔偿数额,李荣祥打了他一巴掌,陈文进等人随即对王某进行了殴打,要求王某交出了随身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并告知了密码,由陈文进等人持该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了3000元、POS机套现了1700元,强行索取了王某钱财计人民币6000元。同时查明:经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被殴打造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当日下午被害人王某报警,被告人陈文进被列为网上逃犯,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王某接受了罪犯李荣祥等人的经济赔偿,对本案犯罪活动的行为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孔某、李某的证言,罪犯李荣祥、韦某的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图与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及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文进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烨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