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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245号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红艳村14-16号2栋3单元5层2室。法定代表人:黎兆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住所地宜昌市西坝和平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宏远,该厂厂长。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武汉易斯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傲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