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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田与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田,林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073号原告林田,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林枫,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田诉被告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林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