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林田与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田,林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073号原告林田,女,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林枫,男,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田诉被告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告林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林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