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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树敏与张永春、朱俐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敏,张永春,朱俐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1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树敏,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马海岸,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全志,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春,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朱俐俐,女,汉族,1986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树敏与被执行人张永春、朱俐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利息26353.97元及居间费损失39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577元及执行费1803.96元,合计12873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朱俐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永春的粤SXXXX**号小型汽车(期限至2019年3月26日,如需续封,请在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向法院申请),该车的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俐俐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首市横沟市镇营业所,账号:6217XXXXXX)得641.76元(期限至2018年3月27日,如需续封,请在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向法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张永春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虎门支行,账号:62284XXXXXX)得0元(期限至2018年3月30日,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向法院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函委托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有结果。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126930.97元债务,但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终结本次执行不持异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桂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