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候某与唐某某、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唐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侯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局。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剑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