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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雁忠、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雁忠,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967号申请执行人范雁忠,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王雷,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范雁忠与被执行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9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