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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万泽森与邱堂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渝0116执字第2090号邱堂英:申请执行人万泽森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23日做出的(2017)渝证字第198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17年5月22日前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案款75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冻结、划拨存款、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月明电话:0234758****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户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账号:500501133600000002591542开户行:建行江津支行营业部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