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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与孙秀霞、王立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孙秀霞,王立臣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民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法定代表人:张士军,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祥,萝北县林业局法制办科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霞,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宝泉岭三棵树鱼馆业主,住延军农场农垦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臣,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孙秀霞、王立臣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祥、被上诉人孙秀霞到庭参加诉讼。经向佳木斯监狱为被上诉人王立臣送达开庭传票,其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现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孙秀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孙秀霞提交的证据只有王立臣签名,系王立臣的个人行为,应由王立臣个人承担,孙秀霞应向王立臣索要该就餐费用。孙秀霞辩称,本案所欠餐费应由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给付,因为用餐都是二十里河林场人员,而且有些餐费票据也有林场其他人员签字。从出具欠条开始,其始终在找二十里河林场、林业局及信访等部门主张权利。孙秀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王立臣给付就餐费8,247.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王立臣任二十里河林场场长期间,曾8次到原告经营的宝泉岭三棵树鱼馆就餐,并且未支付就餐费用,其就餐原因系萝北县林业局二十里河林场工作用餐。2012年被告王立臣因职务犯罪入狱后,原告曾多次向萝北县林业局二十里河林场新任场长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就餐费8,247.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用餐清单无异议,且有原任场长被告王立臣签字予以证实,故可认定此债务系被告单位所为。被告在原告合法经营饭店内工作用餐,理应及时结算,对其拖欠的饭费及其他费用依法应予以清偿。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二十里河林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主张,因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未果而诉讼,且被告此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又双方对就餐给付对价未约定时限,故被告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孙秀霞的饭费8,247.00元;二、驳回原告孙秀霞对被告王立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二十里河林场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上诉人孙秀霞提交证据:证据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被上诉人孙秀霞、陈勇,二十里河林场在孙秀霞处就餐,由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时任书记陈勇签字。一审判决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给付拖欠饭费881.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证据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被上诉人孙秀霞、张爱国,二十里河林场在孙秀霞处就餐,由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时任副场长张爱国签字。一审判决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给付拖欠饭费1,901.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证据三、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38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被上诉人孙秀霞、杨金凤,二十里河林场在孙秀霞处就餐,由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时任会计杨金凤签字。一审判决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给付用餐费1,704.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质证,对以上三份证据无异议。因该三份证据系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且上诉人对证据无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被上诉人提供8张就餐单时间从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9月6日期间。就餐单上签有王立臣名字,或写有二十里河林场、防火办等字样,上诉人对于系王立臣所签无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秀霞提供被上诉人王立臣签字的就餐单据,该单据签单人王立臣系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原场长,其签署该林场用餐单属职务行为,原审判决由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给付并无不当。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萝北县二十里河林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