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致与夏和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致,夏和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81号原告罗致,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夏和玉,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致诉被告夏和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