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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致与夏和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致,夏和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81号原告罗致,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夏和玉,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致诉被告夏和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致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