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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建安钢构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建安钢构分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西奥中心B座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0698668x。法定代表人:胡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建安钢构分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87978269w。法定代表人:宋和平,分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翘,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建安钢构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6)豫038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元,实际收取2370元,由上诉人北京北工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董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麻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