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翠莲与张青、唐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翠莲,张青,唐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武翠莲,女,汉族,1947年10月5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吴永明,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青,女,汉族,1981年4月6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唐峻,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武翠莲与张青、唐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翠莲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50.00元,执行费为20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青、唐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申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青、唐峻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