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雷金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金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雷金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雷金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雷金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原告:雷金富,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东路16号。本院在执行雷金富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