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鹤梅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鹤梅,郝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257号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怡家园甲3-3号4层。法定代表人:李俊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鹤梅,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郝志勇(兼被告袁鹤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鹤梅、郝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全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与被告郝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967.6元,支付上述期间的违约金1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接受北京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北京市东城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被告为该小区×号房屋的产权人。2010年6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新景家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二被告所有的房屋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45元,在物业服务周期开始时预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未交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约定标准过高,故原告在此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袁鹤梅、郝志勇辩称:被告认可自2012年7月1日以后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因是原告为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其中,小区楼道的墙壁上贴有胶条,原告至今未清理;楼道门禁曾损坏,不能使用,楼内有闲散人员,有色情广告,极不安全;楼道内堆放杂物、垃圾,卫生不合格;消防设施损坏,没有及时修复;小区公共区域设施有损坏,没有及时维护;被告家下雨天墙壁漏水,被告报修后原告无人来修等。被告就上述问题向原告进行反映,但原告不予处理。2016年以后,小区的物业服务才有好转。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90%。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系二被告共有的产权房,建筑面积101.82平方米。2010年6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新景家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二被告所有的房屋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45元,在物业服务周期开始时预付。同时,协议还对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拖欠物业服务费14967.6元未交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提供了所住小区楼道情况、消防设施损坏情况、门禁损坏情况、公共设施损坏情况及环境卫生情况的照片,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对此,原告均不予认可真实性。被告提供自录视频一段,内容是雨天其住房漏水情况。原告称对此需向委托人核实,后原告未对此回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新景家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客户催款单,照片,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新景家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二被告的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二被告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现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而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五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关于未支付原因,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原告对此虽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说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其抗辩意见相互关联,且被告用与其无关的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有悖常理,故本院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采信。现被告同意支付大部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将根据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支持其部分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因被告非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鹤梅、郝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一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二角二分;二、驳回原告北京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二被告负担75元(原告已交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全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