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郭世彪、韩艳凤、范广俊、刘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世彪,韩艳凤,范广俊,刘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239号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来。被告:郭世彪。被告:韩艳凤。被告:范广俊。被告:刘条。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世彪、韩艳凤、范广俊、刘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州湘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缴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