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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管文庆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文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723号原告:管文庆,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管文庆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文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