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永康市天夏贸易有限公司、潘洪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天夏贸易有限公司,潘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天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溪中东路3组行416号。法定代表人:吴倩月。被执行人:潘洪斌,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天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洪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洪斌所有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洪斌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